提问:
老师,您好! 国家外汇局网站上的通知说: 三、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,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。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(含50万)且预计付汇日期 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(含90天)的进口货物报关单,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,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、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,到外汇 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。那企业进口日期为2008年03月30号 申报日期为20080414 报关单总金额为CIF HKD1374451.32 折合美元不到20万, 因客户也没要求具体收到货后多少天安排给他们付汇,,通知上也说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,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、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,到外汇 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。可我们不知道此事,所以没办登记,从进口日期到现在已经超过90天,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能办理延期付汇申请?
回答:
根据通知: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,或超过《登记表》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,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。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《登记表》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,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、相关证明材料及原《登记表》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,外汇局审核后,在原《登记表》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,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。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,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《登记表》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,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。如有其他人员,欢迎继续在政务平台上提问,
办理延期付汇申请事宜
http://haizhou.cpa.js.cn/fuwu/1723.html
老师,您好! 国家外汇局网站上的通知说: 三、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,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。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(含50万)且预计付汇日期 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(含90天)的进口货物报关单,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,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、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,到外汇 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。那企业进口日期为2008年03月30号 申报日期为20080414 报关单总金额为CIF HKD1374451.32 折合美元不到20万, 因客户也没要求具体收到货后多少天安排给他们付汇,,通知上也说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,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、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,到外汇 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。可我们不知道此事,所以没办登记,从进口日期到现在已经超过90天,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能办理延期付汇申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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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通知: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,或超过《登记表》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,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。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《登记表》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,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、相关证明材料及原《登记表》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,外汇局审核后,在原《登记表》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,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。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,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《登记表》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,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。如有其他人员,欢迎继续在政务平台上提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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